作者简介:李蓉(1968—),女,湖南邵阳人,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秋雨(1994—),女,山东济南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切实提高辩护有效性既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和实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目标所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至今,在总结经验成果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辩护有效性的实际成效进行回顾,以保障改革方向紧贴预设路径。从辩护参与度、辩护性质、辩护形态、辩护效果四个评估维度出发,通过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前后辩护有效性的实证考察,梳理规范层面存在的缺乏统一明确标准、缺乏对辩护无效行为的规制,以及实践层面中辩护积极性、辩护水平、辩护意见、辩护形态、辩护意见认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力图构建明确的辩护有效性标准体系、无效辩护行为的规制机制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从强化指定辩护保障、提高辩护意见质量、重视辩护意见采纳三个方面提高辩护有效性。
关键词:庭审实质化;辩护有效性;评估指标;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辩护有效性提升命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标志着司法体制改革开始进入全新时期和攻坚阶段。“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四个在法庭”的改革要求,意味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庭审实质化。2018年发布的集中体现庭审实质化改革精神的“三项规程”,使得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系列举措通过司法解释性文件贯彻落实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为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庭审实质化要求发挥庭审的公平性、合理性优势,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理清事实、查明真相,避免审判活动纯粹流于形式。而庭审实质化须臾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全面、有效参与,没有辩护的实质化就不会有庭审的实质化。辩护律师尽职尽责地进行辩护,在查明事实、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中与控方平等对抗,是庭审实质化的基础保障。庭审实质化又必然要求辩护实质化。申言之,提高辩护有效性、实现辩护实质化既是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和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庭审实质化与辩护实质化的雏形和趋势已渐形成,律师的辩护积极性和辩护成效正在发生变化。庭审实质化改革至今,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同时,也有必要对辩护有效性的实际成效进行回顾,以保障改革方向紧贴预设路径。本文聚焦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辩护有效性问题的实践样态,力图通过辩护参与度、辩护性质、辩护形态、辩护效果四个评估维度对改革以来辩护有效性的实践情况进行统计,梳理进一步提升辩护有效性所面临的制约因素,为实现辩护有效性关键路径的优化提出建议。
二、辩护有效性实况:基于某地样本的分析
(一)样本来源与指标提取
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中南某省A市两级法院,A市法院司法综合绩效、办案质量、审判效率、结案均衡度等均排在全省前列。选取2014年、2018年、2022年刑事案件为数据样本,以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及法庭审理笔录为数据挖掘基础,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后辩护有效性的内容进行了数据抓举。在对样本数据进行抓取后,对数据进行了清洗筛选和时间切片。第一,以改革启动和关键改革举措为依据选择时间切片的三个节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数据切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在2014年正式启动,庭审实质化改革对律师辩护工作的效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18年“三项规程”正式实施,同年,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作出再次修订,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在全国推开,使得庭审阶段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成为必然要求。改革已进行多年,自2014年起至2022年是否沿着既有的轨道向前发展及是否存在困扰发展的不足,需要进行回顾。第二,原始样本剔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较为敏感的刑事案件,并非全样本数据。第三,机器审读、筛选原始样本与数据结果间可能存在误差,依据裁判文书进行的定量研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总计获取原始样本5485份(以刑事案件数量为单位),剔除敏感、重复及无效样本776份,有效样本总计4709份,其中2014年有效样本数量为890份,2018年有效样本数量为2151份,2022年有效样本数量1668份。

衡量庭审实质化改革下辩护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庭审过程中的刑事辩护人是否发挥出应有的制度功能。因此,对辩护有效性数据的抓取应当以辩护参与度、辩护性质、辩护形态、辩护效果等为主要指标,对原始样本数据进行解构归类和统计分析,得到有无辩护人、律师辩护与非律师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辩护意见数量、辩护形态、辩护意见采纳等二级指标,在此基础上提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数据。为着重考察庭审环节辩护律师是否出庭参与庭审并尽职尽责地发表侧重于法律性的辩护意见,是否在辩护过程中形成辩护合力使得其辩护思路及意见得到法院的认可与采纳提供数据基础。
(二)数据分析
辩护权的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或缺的因素,而辩护是庭审过程中实现抗辩平等对抗的核心环节,是审视辩护有效性问题的重要评估指标。评估辩护有效性的客观水平,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辩护活动涉及的相关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辩护率呈上升态势,辩护率略高于律师辩护率。
在数据样本中,一审刑事案件判决书及法庭审理笔录的有效样本数量为4709份。其中,2014年有890起样本案件,共有1219名被告人,其中312名被告人有辩护人,辩护率约为25.59%。在312名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中,有306名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人和6名被告人聘请非律师辩护人,因部分被告人同时聘请多名辩护人,辩护人的总体数量为326人,可得出样本案件中律师辩护率为25.1%。
2018年有样本案件2151起,共有2495名被告人,其中775名被告人有辩护人,整体的辩护率约为31.06%。在775名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中,有754名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人和21名被告人聘请非律师辩护人,因部分被告人同时聘请多名辩护人,辩护人的总体数量为924人,可得出样本案件中律师辩护率为30.22%。
2022年有样本案件1668起,共有2168名被告人,其中,884名被告人有辩护人,整体的辩护率约为40.77%。在884名有辩护人的被告人中,有872名被告人聘请律师辩护人和12名被告人聘请非律师辩护人,因部分被告人同时聘请多名辩护人,辩护人的总体数量为1000人,可得出样本案件中律师辩护率约为40.22%。

如图1所示,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辩护率、律师辩护率指标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2014年、2018年和2022年样本案件的律师辩护率稳步提高,分别是25.1%、30.22%和40.22%,在七年内整体上涨15个百分比。其中,2014年至2018年增幅5.12%,2018年至2022年增幅10%,辩护率略高于律师辩护率。自2014年起改革稳步推进,辩护律师的参与度也逐步上升,2018年受“三项规程”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政策的影响,律师辩护率提升显著。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是提高庭审对抗性、实现辩护有效性的先决条件,庭审实质化改革后,律师参与数量从有限到较为普遍的增长变化正逐步满足辩护实质化的前提要求。
2.委托辩护率整体呈上升趋势,指定辩护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在2014年被告人聘请的326名辩护人中,委托辩护共273人,所占比率约为83.74%;指定辩护律师共53人,所占比率约为16.26%。在907名被告人无辩护人的样本案件中,仅有2.9%的被告人作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有异议”“不构成犯罪”的自行辩护,其余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愿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2018年被告人聘请的924名辩护人中,委托辩护共838名占比90.69%;指定辩护律师共86名占比9.31%。自行辩护的被告人仅有3.5%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其余被告人均接受被公诉机关的指控。
在2022年被告人聘请的1000名辩护人中,委托辩护共934名占比93.4%;指定辩护律师共66名占比6.6%。在1284名被告人无辩护人的样本案件中,绝大多数自行辩护的被告人均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不持异议,仅有3.3%的被告人持有异议。

如图2所示,2014年、2018年和2022年委托辩护率为83.74%、90.69%、93.4%,而指定辩护率为16.26%、9.31%、6.6%。委托辩护率呈增长态势,而指定辩护率逐年下降,且委托辩护率明显高于指定辩护率,两者相差甚远。实践中不乏存在同一名被告人同时拥有委托辩护律师和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均统计在内。囿于被告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和条件存在内在局限,导致其普遍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均请求从轻处罚,自2014年起异议率均保持在3%左右。庭审实质化对辩诉双方对抗效果的要求增加,必然会使得被告人对辩护人需求量攀升,而委托辩护率有所上升,指定辩护率有所下降,反映出越来越多的辩护人具备聘请辩护律师的条件。
3.参与辩护的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数量有所增长,少数律师未提出辩护意见。
2014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共提出489个辩护意见,有2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未提出辩护意见。其中,9个委托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7个指定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名辩护律师最多提出8个辩护意见,平均每人提出1个辩护意见。
2018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共提出1957个辩护意见,有21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未提出辩护意见。其中,9个委托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2个指定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名辩护律师最多提出6个辩护意见,平均每人提出2个辩护意见。
2022年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共提出1885个辩护意见,有30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未提出辩护意见。其中,14个委托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6个指定辩护人未提出辩护意见。1名辩护律师最多提出6个辩护意见,平均每人提出2个辩护意见。
从辩护意见数量看,随着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基数的扩大及程度的加深,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数量也水涨船高。2014年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数量不足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数量的一倍,而2018年和2022年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的数量翻番,是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数量的两倍。由提出辩护意见的数量可以判断,辩护律师参与的形式性辩护受到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影响正逐步减少。但是,仍然存在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却未提出辩护意见的情况。2014年、2018年和2022年分别有8.50%、2.78%、3.44%被聘请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庭审但未提出辩护意见,其中,指定辩护律师的占比为5.56%、1.59%、1.83%均高于委托辩护律师2.94%、1.19%、1.61%的占比,说明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积极性仍不尽如人意,指定辩护律师尤甚。
4.辩护形态均以量刑辩护为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为辅。
在2014年辩护律师提出的489个辩护意见样本中,量刑辩护意见391个,占总辩护意见的79.96%;无罪辩护意见71个,占总辩护意见的14.52%;罪轻辩护意见27个,占总辩护意见的5.52%。在2018年辩护律师提出的1957个辩护意见样本中,量刑辩护意见1225个,占总数的62.60%;无罪辩护意见624个,占总数的31.89%;罪轻辩护意见108个,占总数的5.51%。在2022年辩护律师提出的1885个辩护意见样本中,量刑辩护意见1501个,占79.63%;无罪辩护意见284个,占15.06%;罪轻辩护意见100个,占5.31%。

如图3所示,从刑事辩护形态的具体数据来看,2014年、2018年和2022年辩护形态的分布均呈现出以量刑辩护为主,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为辅的特点。2014年及2022年量刑辩护意见在辩护意见总样本中均近80%,量刑辩护意见均对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通过提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论证给予被告人从宽、从轻或免除处罚的结果,主要包括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主观恶性不大、自首、立功、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事由。2018年量刑辩护意见占比降幅约17%,而辩护律师除了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被指控的犯罪罪名外,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辩护意见使得无罪辩护意见增幅约17%,说明在2018年无罪辩护的具体内容逐渐趋于多样化。至2022年无罪辩护意见回落16%,说明无罪辩护未能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影响而维持持续性提升的状态。罪轻辩护意见自2014年起均保持在5%左右,主要包括重罪改轻罪的罪名变更、否定部分罪名或犯罪事实的辩护事由。
5.辩护意见采纳率、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总体保持增长趋势,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整体变化不大。
在2014年辩护律师提出的489个辩护意见中,最终151个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采纳率为30.88%。其中,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16个,指定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35个,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为23.72%,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为7.16%。
在2018年辩护律师提出的1957个辩护意见中,最终645个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采纳率为32.96%。其中,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494个,指定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51个,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为25.24%,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为7.72%。
在2022年辩护律师提出的1885个辩护意见中,最终984个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辩护意见采纳率为52.20%。其中,委托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884个,指定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00个,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为46.89%,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为5.31%。

如图4所示,从辩护意见采纳数量来看,2014年、2018年和2022年辩护意见采纳率分别为30.88%、32.96%、52.20%,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分别为23.72%、25.24%、46.89%,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分别为7.16%、7.72%、5.31%。自2014年至2022年,辩护意见采纳率及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整体保持增长趋势,增幅均高达20%,而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保持在稳定状态,略有下降。这意味着,庭审逐步实质化正激励着辩护律师提出更具可采性的辩护意见,从而实现说服裁判者接受其辩护意见的目的。然而,就辩护意见采纳的效果而言,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远高于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是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的三倍,在2022年高达九倍,说明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的效果堪忧。
6.辩护意见采纳分布以量刑辩护意见为主、无罪辩护意见、罪轻辩护意见采纳较少。
在2014年被法院予以采纳的151个辩护意见中,142个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94.04%,无罪辩护意见均未被法院采纳,9个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5.96%。在2018年被法院予以采纳的645个辩护意见中,590个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91.47%,12个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1.86%,43个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6.67%。2022年被法院予以采纳的984个辩护意见中,934个量刑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94.92%,16个无罪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1.63%,34个罪轻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占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3.45%。
从辩护意见采纳分布情况来看,2014年、2018年和2022年量刑辩护意见在各类型辩护意见被采纳的情况中始终保持在较高的水平,量刑辩护意见在被采纳辩护意见中占比高达94.04%、91.47%、94.92%。无罪辩护意见在被采纳辩护意见中占比从0增长至1.86%及1.63%,实现了从无到有的突破。而罪轻辩护意见在被采纳辩护意见中占比5.96%、6.67%、3.45%,整体较为稳定,受另两种辩护意见占比增长的影响略有下降。结合2014年、2018年及2022年提出量刑辩护意见的具体数量,量刑辩护意见采纳率分别为36.32%、48.16%、62.23%,呈持续稳定增长态势,2022年较2014年增幅25%。无罪辩护意见采纳率从0增长至5.63%,而罪轻辩护意见采纳率从33.33%增长至39.81%后又回落维持在34%。
三、困境探讨:辩护有效性的制度与实践问题
基于对裁判文书中所涉辩护相关调研结果的分析,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辩护有效性仍然面临外源性及内生性两方面的问题。外源性问题主要指制度层面缺乏辩护有效性的相关规范,内生性问题主要源自影响辩护有效性效果实现的相关因素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外源性问题:缺乏辩护有效性的规范
1.辩护有效性质量标准阙如
刑事辩护制度经历了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再到“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三个发展阶段。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理念与辩护制度的发展,为庭审实质化改革提供了理论动力和制度保障。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平等、及时和有效是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国际标准和基本要求,平等对待被告人、辩护律师尽早介入诉讼、辩护律师尽职尽责给予有效帮助是保障被告人辩护权利最低限度的标准。有欧洲学者从积极促进有效辩护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考量标准,也有美国学者根据相关判例提出有效辩护的负面清单,如“荒诞剧和笑柄的标准”“合理尽职帮助的标准”“双重证明标准”。我国学者对有效辩护达成共识,即尽职尽责地辩护并强调辩护质量,从对辩护律师的内在要求及外部评判两方面作出阐释,强调辩护律师尽职尽责地辩护并在辩护质量上达到了预期效果,但未关注到辩护取得有效性所要达到的质量标准问题。在我国立法层面,刑事辩护制度配置逐渐完善,但尚未建立辩护有效性质量的判断标准,不仅对辩护过程性行为缺乏约束,而且对辩护意见采纳等效果判断缺乏标准。辩护有效性质量标准阙如,难以准确评价在庭审实质化改革过程中辩护活动的优劣得失。
2.辩护无效行为规制匮乏
在美国,对辩护律师违背一般性的辩护标准产生专业性错误,导致辩护缺陷或者被告人在诉讼中承担于己不利的损害后果进行事后监督,倒逼辩护律师提高辩护质量。被告人可以主张并证明辩护律师的辩护存在无效性行为,通过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进行权利救济。法院则通过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方式认可被告人提出的请求。而我国尚未建立辩护有效性质量的判断标准,同时,也缺乏对辩护无效性行为的规制与判断。辩护无效性行为规制的缺位,使得当辩护律师怠于履职、违法违规辩护、承接无法胜任的案件或与被告人无效沟通时,难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求法律的保护,更使得当上述不尽职尽责辩护的行为发生给诉讼带来不利后果时,无法给予被告人权利救济。辩护无效性行为无法得到规制,不仅限制庭审实质化中辩护实质化预期目标的实现,而且会使诉讼的公正性遭到质疑,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二)内生性问题:制约辩护有效性的因素
1.律师辩护积极性有待提高
司法实践中,辩护率及律师辩护率的翻倍增长,说明律师参与刑事案件辩护的覆盖范围得到明显扩大。就辩护律师参与案件数量而言,实现了刑事案件辩护参与量上的实质化飞跃。尽管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数量得到较大提升,但就实际参与程度而言,并非所有参与辩护的律师都提出了辩护意见,出庭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仍有待加强。
庭审实质化,实质上是充分保障刑事辩护的制度。而出庭辩护律师中部分律师不积极履行辩护义务,未提出辩护意见的情况并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刑事辩护的权利。2014年、2018年和2022年分别有8.50%、2.78%、3.44%的辩护律师出庭未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出庭参加诉讼,使得被告人在形式上获得了律师辩护的权利,但辩护律师在庭上未提出任何辩护意见,显然不能对最后的诉讼结果产生直接影响,这就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实现。虽然庭审实质化改革后未提出辩护意见的占比均比2014年有所降低,但仍有大于3%的辩护律师未提出辩护意见,其中,指定辩护律师的占比高于委托辩护律师,表明指定辩护律师较委托辩护律师而言更处于消极的状态,且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没有在根本上改变辩护律师出庭但不提出辩护意见的情况。这种情况与辩护律师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职业操守、辩护经验等息息相关,辩护律师不能尽职尽责地提出辩护意见,无疑限制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2.辩护能力水平阶梯性明显
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自行辩护不仅在参与积极性存在差距,而且在辩护作用方面也呈现出阶梯性的特点。根据有效样本案件,辩护率与律师辩护率指标整体保持着良好的增长态势,在类型上也呈现出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自行辩护并存的多样性特点,但是委托辩护、指定辩护与自行辩护之间参与辩护的数量却存在较大差距。2014年、2018年及2022年委托辩护率在83%-93%上下浮动,而指定辩护率约从16%降至6%,自行辩护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提出异议的仅占3%。鉴于认知偏差与专业知识的薄弱,被告人的自行辩护难以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可以理解,这也是自行辩护提出异议少的根本原因。指定辩护参与度高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参与度又明显高于指定辩护,三者呈现出阶梯式状态。
就2014年、2018年和2022年辩护意见采纳率来看,委托辩护意见采纳率是指定辩护意见采纳率的三至九倍。尽管指定辩护人参与性及作用度高于法律专业知识薄弱的被告人自行辩护,但是就辩护意见采纳情况而言,委托辩护取得了明显的成果,指定辩护仍与委托辩护存在较大的差距,且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两者差距正逐步扩大。自行辩护的采纳效果不如指定辩护,而委托辩护的采纳效果又优于指定辩护。自行辩护、指定辩护与委托辩护三者之间呈现出“作用阶梯”特点。被告人自行辩护法律专业知识上的薄弱及指定辩护人积极性、作用度不足,均制约了辩护有效性效果的实现。
3.辩护意见形式化表达突出
通过对有效样本案件的考察分析,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庭审的数量与比例逐年提升,辩护律师正逐步从难以获得的“奢侈品”变成生活中的“必需品”。庭审实质化不仅仅是要求有足够多数量的律师参与庭审辩护活动,更重要的是要求律师参与的辩护活动有实际效果和作用。刑事辩护意见作为辩护方式的重要载体,是辩护活动及作用效果的重要考察指标。这就要求辩护律师敢于并善于在庭审中提出有利于被告人诉讼权益的辩护意见,但从实际情况看,很多辩护意见流于形式。
庭审实质化改革使得庭审流于形式的问题正逐步得到改善,作为改革核心内容之一的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意味着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活动也不容轻视。诉讼程序本质上是一个表达意见、听取意见、处理意见的过程。辩护意见的提出和发表是避免法官形成先验立场的必要途径,但通过对样本案件中大量辩护意见的考察发现,辩护意见质量低、格式化的问题依然突出。辩护意见针对性较差,通常以概括式的“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模式呈现。辩护意见内容并没有根据不同案件基本情况及不同诉讼程序而有所区别,固定的模式、千篇一律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技巧,说明辩护律师不能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观点。
4.辩护形态单一化明显
据有效样本案件分析发现,辩护形态呈现以量刑辩护为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为辅的特点。从辩护形态的分布来看,重量刑辩护,轻定性辩护。2014年、2018年和2022年辩护形态的分布均以量刑辩护为主,2014年及2022年量刑辩护意见占比近80%,而无罪和罪轻这类涉及定性的辩护意见在20%-30%上下浮动。量刑辩护是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与量刑观点间逻辑关系的表达,是完整的量刑逻辑论证过程。在辩护人进行有罪辩护的论证过程中,量刑辩护意见则是辩护焦点所在。据有效样本案件分析,辩护律师通常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方面的辩护,这种常规性、概括式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请求致使量刑辩护意见整体处于含糊笼统的状态,难以体现辩护律师的专业性,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辩护的实际效果。而被指控犯罪是否满足构成要件、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等真正影响裁判结局的定性辩护占比不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严重偏离了辩护有效性的预期目标。
5.辩护意见认可情况不佳
辩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形式上的抗辩,而是对裁判者的说服,而后者才是辩护活动的真正归宿。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律师的辩护效果。法院判决书需载明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提出的辩护意见,并在判决书正文部分对辩护意见给予是否予以采纳的回应。辩护意见认可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辩护人参与辩护活动后对法官的说服力度,展现辩护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据2014年、2018年和2022年有效样本数据得知,量刑辩护意见在被采纳辩护意见中占比及量刑辩护意见采纳率均较高。可见,由于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与控方控告意见并不处于完全对立的地位,量刑辩护意见的最终目的是追求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且并不试图推翻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使得法院对量刑辩护意见的认可程度较高。而涉及控辩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无罪辩护意见、罪轻辩护意见虽然会被予以采纳,但整体在被采纳辩护意见中的占比及采纳率较低,法院对涉及定性辩护意见的认可程度并不高。这就意味着,庭审实质化改革并没有提升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定性辩护意见对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纾解应对:提高辩护有效性的路径选择
(一)制度层面:完善辩护有效性的制度规范
1.明确辩护有效性具体标准
鉴于纠问式诉讼构造与对抗式诉讼构造的区别、质量考核与监督管理体系的差别、辩护环境与财政经费投入比例的差异,我国不宜直接引入国外的有效辩护标准。欧洲“三角模式”的质量标准要求保障有效辩护最基本的权利、起支撑作用的程序性权利及其他相关权利均得到满足,如三角稳定结构形成系统性的整体,清晰展现辩护真实有效的实现路径。我国辩护制度发展至“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的阶段,可结合我国当前的庭审实质化改革机制、刑事辩护制度及司法环境与运行特点,借鉴既有的有效辩护理论,明确辩护有效性具体的质量标准。一是平等,实现最基础的公平正义。实现辩护有效性最基础的条件就是被告人有辩护律师,无论是指定辩护抑或是委托辩护,均比自行辩护更为专业、有效,能更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诉讼利益。二是及时,辩护律师尽早介入、按时辩护。律师应尽早介入诉讼案件,了解案件真实情况、掌握案件辩护的关键并在法定期限内按时完成各项辩护活动。三是合法,符合法律规范与规章制度。律师从事辩护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律师行业规范的规定,以确保辩护活动的合法性,并能按照规定满足被告人的辩护需求。四是合理,事理、法理、情理成立。律师辩护涉及证据、事实、法律适用都应符合案件的基本情况,辩护论证逻辑推理成立,实现证据认证说理、事实认定说理、法律适用说理的有机统一。五是准确,定罪量刑辩护意见精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应针对具体案情,视案情灵活采用多元缜密的辩护策略,提升辩护意见的精细化水平。六是有效,实现辩护效果实质化。辩护律师应从积极辩护、高水平辩护、精准提出辩护意见、争取辩护意见被采纳等方面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保障被告人获得实质性的帮助。上述六种标准结合辩护意见的提出方式、辩护形态、辩护策略与辩护意见采纳率进行综合评价,也是反映辩护有效性的标准。
2.建立辩护无效行为规制机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均从立法层面为保障被告人获得高质量的辩护作出了规定,若存在一审法院违反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定,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则可以上诉程序维护诉讼权益,而对辩护律师不尽职尽责辩护、发生辩护无效性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在我国司法语境下,对辩护无效性行为可以部分借鉴无效辩护理论的“双重检验标准”,即缺陷标准和损害标准,或借鉴“无效辩护三要素”,即“律师没有进行尽职尽责的辩护,或者在辩护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或者瑕疵;司法机关没有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或者对委托人作出了不利的裁决;律师辩护的过错或瑕疵与委托人受到的不利裁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当辩护律师因怠于履职而违反约定或者违背职业操守时,追究辩护律师的违约责任,进行民事诉讼违约赔偿或根据职业规范对其进行职业惩戒。当律师辩护行为属无效行为对被告人带来损害后果时,根据程序性制裁理论,将辩护无效行为视为“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的行为或“一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利用上诉、申诉或由上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诉讼手段予以救济,力图通过事后监督、事后救济的方式倒逼律师尽职尽责进行高质量的辩护活动。
3.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辩护制度是避免被告人遭受国家权力侵犯、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律师是否充分履行辩护责任决定了辩护制度是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其中,对被告人的刑事裁决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除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外,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与职业精神具有更加直接的影响,因此要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以保障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及辩护结果的质量。刑事辩护律师准入资格问题是提升辩护质量的前提条件,是解决辩护积极性不高、辩护水平参差不齐的关键所在。一方面,严格落实刑事辩护执业准入资质制度。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意味着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从事实认定、证据质证及法律适用等专业方面与控方抗衡,并尽力去说服裁判者接受其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其他诉讼不同,对辩护律师需要具备更为专业的刑辩知识与策略技巧,应结合律师的执业时间与实务经验,给予刑事辩护律师专门的执业准入资质。另一方面,强化刑事辩护执业技能与道德培训。针对刑事辩护律师,加强刑事辩护专业技能、辩护策略、攻防技巧的培训,提高刑事辩护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尽职尽责尽力地辩护。
(二)操作层面:落实辩护有效性的具体要求
1.强化指定辩护保障
指定辩护的最终目的是维护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辩护权,而由法院负责指派辩护律师。若要解决指定辩护出庭提出辩护意见不积极、指定辩护采纳率低、指定辩护整体辩护质量不高的问题,需要充分调动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避免因指定辩护形式化而影响庭审实质化及辩护有效性的实现。强化对指定辩护的保障是落实辩护有效性具体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合理规划、计算经费,提高指定辩护办案补贴。强化、落实指定辩护的辩护功能与提高办案经费补贴密不可分,低于委托辩护的办案补贴抑制指定辩护的人的办案积极性,不能将辩护有效性寄希望于指定辩护人高尚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要切实加强对指定辩护案件的经费规划、提高办案补贴,以此促进指定辩护人积极辩护。另一方面,限制法律援助机构将指定辩护案件委托给业务量少、经验不足的新晋律师,要视案由所涉罪名轻重慎重考虑指定辩护案件的分配。除此以外,要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可尝试让被告人在法院提供的指派范围内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指定辩护人。
2.提高辩护意见质量
辩护意见的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对辩护的准备程度、辩护律师的积极性与实务能力、法庭调查与辩论过程等诸多因素,若要彻底摆脱庭审形式性辩护,要通过提高辩护意见质量督促辩护律师审慎提出辩护意见。针对辩护意见本身而言,一方面,辩护意见形式上宜多元缜密。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或指定辩护的案件时,在宏观把握案件事实、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着重分析得出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有计划、按步骤地采取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将辩护策略落实到口头或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并保证辩护意见中有足够多的篇幅涉及庭审过程中通过质证、辩论等方式反驳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等事项。另一方面,辩护意见内容上要富有针对性。辩护意见应根据案件类型保持与案件本身争议焦点的高度关联性,避免辩护理由的形式化与各案辩护意见的内容高度相似,“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类概括式的表述应尽可能不出现在辩护意见中,要对案情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分析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要求。除提出量刑辩护形态外,要注重对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其他辩护形态的提出,并采用有力的证据和理由作支撑。强化辩护意见的针对性及说理性,才能有效解决辩护意见形式化问题,为提升刑事案件辩护有效性提供刚性保障。
3.重视辩护意见采纳
刑事辩护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辩护意见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辩护意见采纳情况能够最直观地反映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裁判结果的影响。法官充分重视、尊重辩护意见,居中采纳合法合理的辩护意见,防止偏听偏信,主要体现在法官规范采信律师辩护意见及对辩护意见的回应上。法官要认真思考辩护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对辩护意见是否予以采纳及理由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应,特别重视对无罪、罪轻辩护意见的回应,法官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针对性分析,充分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展示自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对辩护意见辨法析理的回应,一方面,指引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和方向,进一步反映是否因律师辩护的质量不高导致法官不予采纳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引领法官重视辩护意见,认真思考并展示辩护意见采纳与否的说理性,与辩护律师提高辩护意见质量形成良性循环,保障辩护意见发挥其应有作用。